一張被膠帶纏住嘴臉,面目有些猙獰的圖片出現在電腦屏幕上,多少是有點驚悚。看了報道才知道這是廣東省惠州市陳江派出所民警在抓獲23名嫌疑人被後,為了防止在拘留室內的犯罪嫌疑人串供,被用膠帶封住了嘴。(11月18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從偵查措施角度來看,用膠帶堵住犯罪嫌疑人的嘴巴是否違法,法無明文。膠帶堵住嘴巴是不是構成侵犯身體健康或造成此危險,畢竟堵住嘴巴留著鼻孔,不至於導致呼吸困難,因此這一點也不好判斷。筆者註意的是,在《刑事訴訟法》將“不得強迫自證其罪”規定為一項原則之後,口供的重要性依舊被如此重視,以至於警方採取這種看起來顯得很奇怪的手段來防止串供。這種行為與其是警方的“無奈”,不如說是警方在擺脫依賴口供慣性,通過合法手段充分調取證據上的“無能”。
  口供一直被視為“證據之王”。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偵查存在著依賴口供的現象。以至於偵查人員存在先拿口供再偵查取證、無口供不定案、取得口供即破案等理念,以突破口供為辦案重心,輕視其他證據的獲取以及證據鏈條的完整性。這種重口供理念,造成了諸多刑偵弊端,導致偵查人員面對書證、物證、鑒定意見等證據獲取、分析能力不足,乃至為在法定時限內取得口供,不惜採取刑訊逼供、暴力取證等非法手段,釀成的冤假錯案不在少數。可以說,口供中心主義的辦案模式是造成司法錯案的重要原因。為此,“不得強迫自證其罪”才被寫入法典,成為刑事訴訟的指導性原則之一。
  可是,偵查人員真的做好準備了嗎?
  從惠州的這起案件看來,答案是沒有。警察依然將口供作為最為重要的證據,以至於防止串供成為工作的重要內容,所以才出此“下策”或“奇策”,用膠帶堵住嘴巴。在本案盜竊罪認定上來看,物證、人證、電子數據等證據都可堪才信,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沒有那麼重要。警察對於串供的擔心,是多餘,也是對於自身取證能力的不自信。口供有不確定性、易變性和主觀性,過於重視口供的導向與地位,有害於刑事偵查的客觀、公正。
  獲取口供不是辦案的“王道”。只有辦案人員樹立以證據為中心的理念,依法取證、全面取證、科學取證,才能以淡然、客觀、不焦慮的態度面對口供,不至於出現這樣引得公眾質疑的辦案奇招。
  文/薛文超  (原標題:口供非“王道”,警察自擾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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